根據問題中的國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5 條,該條款有兩項。首先,在第一項中規定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應於每年九月底前,依國防部指定的方式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其次,在第二項中規定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以外的特定非公務機關,如果國防部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則應在本部通知送達後一個月內,依國防部指定的方式提出。 根據我所了解的法律資訊,目前沒有找到該法規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案例。因此,無法提供符合100%關聯度的參考資料和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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