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國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6 條的問題,以下為逐條的釋義及相關參考資料: 1. 本部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擇定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並得擇定其他特定非公務機關,以現場實地稽核之方式,稽核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 根據這一條的規定,國防部應在每年十一月底之前選定關鍵基礎設施供應商以及其他特定非公務機關,並進行現場實地的稽核,檢查他們的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的執行情況。 相關參考資料: - 國防部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6條。 2. 本部為辦理前項稽核,應訂定稽核計畫,其內容包括稽核之依據與目的、期間、稽核小組組成方式、保密義務、稽核方式、基準及項目等與稽核相關之事項。 根據這一條的規定,國防部為了進行前述的稽核,應制定一個稽核計畫,其中應包括稽核的依據與目的、期間、稽核小組的組成方式、保密義務、稽核方式、基準及項目等相關事項。 相關參考資料: - 國防部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6條。 3. 本部決定前項稽核之基準及項目時,應綜合考量我國資通安全政策、國內外資通安全趨勢、過往稽核成效及稽核資源等因素。 根據這一條的規定,國防部在決定前述稽核的基準及項目時,應綜合考慮我國的資通安全政策、國內外的資通安全趨勢、過去的稽核成效以及可用的稽核資源等因素。 相關參考資料: - 國防部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6條。 4. 本部依第一項規定擇定受稽核之特定非公務機關(以下簡稱受稽核者)時,應綜合考量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資通安全事件發生之頻率與程度、資通安全演練之成果、歷年受主管機關或本部稽核之頻率與結果及其他與資通安全相關之因素。 根據這一條的規定,當國防部根據第一項的規定選定特定非公務機關(以下簡稱受稽核者)進行稽核時,應綜合考慮該機關的資通安全責任等級、資通安全事件的發生頻率和程度、資通安全演練的成果、過去年份內受主管機關或本部稽核的頻率和結果以及其他與資通安全相關的因素。 相關參考資料: - 國防部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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