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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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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部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稽,應於一個月前將稽核計畫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
  2. 2.受稽核者因業務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未能於本部指定之時間配合稽核者,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部申請變更稽核日期。
  3. 3.前項申請,除有不可抗力之事由外,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描述的國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7條,我們可以針對各項款進行解釋。 1. 根據第一項規定,國防部進行稽核時,應在一個月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受稽核者稽核計畫。這意味著國防部在進行稽核之前,需要提前通知相關機構或組織,並告知他們稽核計畫的內容。 2. 根據第二項規定,如果受稽核者因為業務原因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按照國防部指定的時間進行稽核,他們可以在收到通知的五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國防部申請變更稽核日期,並提供合理的理由。這意味著受稽核者可以在合理範圍內申請改變稽核日期,但是這種申請一般只能進行一次。 總結來說,國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7條明確了國防部進行稽核的程序和受稽核者的權利,包括提前通知稽核計畫、受稽核者申請改變稽核日期的權利等。根據這些規定,國防部可以確保資通安全管理的有效執行,同時也為受稽核者提供了適當的彈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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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7 條規定:「本部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稽核,應於一個月前將稽核計畫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受稽核者因業務因素或其他正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