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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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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部辦理第六條第一項之稽,得要求受稽核者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相關說明、協力或提供相關文件或證明供現場查閱,並執行下列事項: 一、稽核前訪談。 二、現場實地稽核。
  2. 2.受稽核者依法律有正當理由,未能為前項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資料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部提出。
  3. 3.本部收受前項書面後,應進行審核,依下列規定辦理,並得停止稽核作業之全部或一部: 一、認有理由者,應將審核之依據及相關資訊記載於稽核結果報告。 二、認無理由者,應要求受稽核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已停止稽核作業者,得擇期續行辦理,並於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8條,該條共分為三項。第一項表示在進行稽核時,國防部可以要求被稽核者提供與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相關的說明、協助或相關文件以供查閱,並執行稽核前訪談和現場實地稽核。第二項則提到若被稽核者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供相關說明、配合措施或資料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國防部提出。第三項表示國防部在收到被稽核者的書面後,應審核相關資訊,並依規定辦理。若認為有正當理由,則將相關依據和資訊記載於稽核結果報告;若認為無正當理由,則要求被稽核者依第一項規定進行配合,已停止稽核作業的場合則可以擇期續行稽核並提前十天以書面通知被稽核者。 參考資料: 1. 國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在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中,第8條對於稽核程序和被稽核者的義務進行了明確的規範,明確了稽核前的準備工作(第一項)和稽核程序出現阻礙時的解決辦法(第二項和第三項)。 以上所引之文章為最新版之內政部頒布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與人員認可基準」、「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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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8 條規定:「本部辦理第六條第一項之稽核,得要求受稽核者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相關說明、協力或提供相關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