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9條,該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根據第六條第一項的稽核要求,國防部應根據考量因素和實際稽核需求,對各受稽核者進行分別組成稽核小組。 2. 稽核小組成員的人數應在三人至七人之間,並由具備資通安全政策或該次稽核所需的技術、管理、法律或實務專業知識的公務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擔任。其中,公務機關代表的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成員人數的三分之一。 3. 若稽核小組成員具備以下情形之一,應自動迴避擔任該次稽核的稽核小組成員: - 具有與受稽核者或其負責人之間有財產上或非財產上利害關係的本人、配偶、三親等內親屬、家屬或由上述人員信託的財產受託人。 - 目前或過去兩年內與受稽核者或其負責人有僱傭、承攬、委任、代理或其他類似關係的本人、配偶、三親等內親屬或家屬。 - 曾經在目前或過去兩年內擔任受稽核者相關項目顧問輔導的本人所服務的機關(構)、事業或單位。 - 其他情況已足夠證明擔任稽核小組成員將影響稽核結果公正性的情況。 4. 國防部應與稽核小組成員以書面方式約定避免利益衝突的事項,並確保執行稽核的保密義務。 這些解釋是根據國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9條的規定,並且參考了相關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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