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10條的規定: 1. 國防部在完成稽核作業後的一個月內,應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给受稽核者。 2. 稽核結果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稽核的範圍、發現的缺失或待改善事項、受稽核者未能提供說明、配合措施或資料的情況和理由,以及其他相關事項。其中,第八條第二項所提到的受稽核者是指在稽核過程中需要提供相關說明、配合措施或資料的人。 3. 國防部在進行稽核後,應該在次年度的一月底前彙整前述的稽核結果報告並提交給主管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國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