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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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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稽者經發現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有缺失或待改善者,應於收受稽核結果報告後一個月內,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及本部指定之方式,向本部提出改善報告。
  2. 2.受稽核者依前項規定提出改善報告後,應依其缺失或待改善事項之性質及程度,適時以書面提出改善報告之執行情形;本部認有必要時,得要求受稽核者進行說明或調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11 條,以下進行逐條釋義: 1. 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如果受稽核者在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的實施上有缺失或需要改善的情況,他們應在收到稽核結果報告後的一個月內,按照法規實施細則第三條的規定,向國防部提出改善報告。 參考資料: 《國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受稽核的非公務機關對於稽核結果報告內之缺失或待改善事項,應自收到稽核結果報告後一個月內,提出改善報告予國防部。 範例:如果一家非公務機關的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被稽核後被發現有一些缺失,該機關在收到稽核結果報告後的30天內,應向國防部提交改善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如何修正這些缺失以及改善進度計畫等。 2. 根據該條第二項規定,受稽核者在依據前項規定提交改善報告後,應根據缺失或待改善事項的性質和程度,及時以書面形式提供改善報告的執行情況。當國防部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受稽核者進行說明或調整。 參考資料: 《國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施行細則》:本條辦法所稽核之非公務機關依據上條規定提出改善報告後,應依本條辦法所列之缺失或待改善事項性質和程度適時以書面提供改善報告之執行情形;國防部認為必要時,得要求受稽核機關進行說明或調整。 範例:一家非公務機關在根據前項規定提交了改善報告後,應根據缺失或待改善事項的性質和程度,及時向國防部以書面形式提供改善報告的執行情況。如果國防部認為必要,他們可以要求該機關進行進一步的說明或調整。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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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11 條規定:「受稽核者經發現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有缺失或待改善者,應於收受稽核結果報告後一個月內,依本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