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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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15條,軍官、士官可以因犯罪被判刑並宣告褫奪公權而被解除官職,或是因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而被解除官職。然而,一旦免官原因消滅後,軍官、士官可以重新復職。具體解釋與相關案例,則需查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及相關法規以瞭解詳細規定。
立法沿革 1 版
(0690620 制定)
軍官、士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官: 一、因罪處刑並受有褫奪公權之宣告者。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前項免官原因消滅後,得核予復官。
立法理由參照現況予以明定,並增列士官。至現行因案通緝免官之規定,因被通緝者其罪刑尚未確定,不宜遽予免官,故不再列為免官範圍。
- 褫奪公權名詞
- 宣告名詞
- 核名詞
(0690620 制定)
參照現況予以明定,並增列士官。至現行因案通緝免官之規定,因被通緝者其罪刑尚未確定,不宜遽予免官,故不再列為免官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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