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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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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軍官、士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官: 一、因罪處刑並受有褫奪公權宣告者。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2. 2.前項免官原因消滅後,得予復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15條,軍官、士官可以因犯罪被判刑並宣告褫奪公權而被解除官職,或是因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而被解除官職。然而,一旦免官原因消滅後,軍官、士官可以重新復職。具體解釋與相關案例,則需查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及相關法規以瞭解詳細規定。

立法沿革 1

(0690620 制定)

軍官、士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官:   一、因罪處刑並受有褫奪公權之宣告者。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前項免官原因消滅後,得核予復官。

立法理由參照現況予以明定,並增列士官。至現行因案通緝免官之規定,因被通緝者其罪刑尚未確定,不宜遽予免官,故不再列為免官範圍。

  • 褫奪公權名詞
  • 宣告名詞
  • 名詞
(0690620 制定)

參照現況予以明定,並增列士官。至現行因案通緝免官之規定,因被通緝者其罪刑尚未確定,不宜遽予免官,故不再列為免官範圍。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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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 15 條規定:「軍官、士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官: 一、因罪處刑並受有褫奪公權之宣告者。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 1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