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第 1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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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官、士官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受降階懲罰者,其俸級依原任官階換敘次一官階相當俸級;次一官階無相當俸級者,換敘該官階最高俸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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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15-1條,軍官、士官如果根據陸海空軍懲罰法受到降階懲罰,其俸級將會按照原任官階換算成次一官階相對應的俸級,如果次一官階沒有相對應的俸級,則換算成該官階的最高俸級。 參考資料: -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一條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範例:假設一名軍官原本的官階是上校,但由於違反軍紀受到降階懲罰,被降至中校,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15-1條,其俸級將會根據原本的上校換算成次一官階的相對應俸級;如果次一官階的相對應俸級不存在,則換算成中校的最高俸級。
立法沿革 1 版
(1081119 增訂)
軍官、士官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受降階懲罰者,其俸級依原任官階換敘次一官階相當俸級;次一官階無相當俸級者,換敘該官階最高俸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配合一百零四年五月六日修正公布之陸海空軍懲罰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增訂軍官、士官降階之懲罰種類,及該法第十八條立法說明,降階後俸級之換敘等相關配套規定,於本條例配合修正,爰明定軍官、士官依該法規定受降階懲罰者,其官階俸級之換敘方式。 三、另有關無官階可降之情形,按少尉、下士分別為軍官、士官最低官階,已無次一官階可調降,實務上雖不致受降階懲罰,惟為嚴肅軍紀及強化內部管理,並達到與降階懲罰相當之處罰效果,其所犯違失行為,將視其情節輕重,以陸海空軍懲罰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所定其他懲罰種類加以處罰,例如以降級懲罰最長一年等方式處罰,併予敘明。
- 陸海空軍懲罰法法規
一、本條新增。 二、為配合一百零四年五月六日修正公布之陸海空軍懲罰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增訂軍官、士官降階之懲罰種類,及該法第十八條立法說明,降階後俸級之換敘等相關配套規定,於本條例配合修正,爰明定軍官、士官依該法規定受降階懲罰者,其官階俸級之換敘方式。 三、另有關無官階可降之情形,按少尉、下士分別為軍官、士官最低官階,已無次一官階可調降,實務上雖不致受降階懲罰,惟為嚴肅軍紀及強化內部管理,並達到與降階懲罰相當之處罰效果,其所犯違失行為,將視其情節輕重,以陸海空軍懲罰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所定其他懲罰種類加以處罰,例如以降級懲罰最長一年等方式處罰,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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