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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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軍官之任官,由國防部審定,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任之。
- 2.士官之任官,由主官編階為少將以上之機關(構)、部隊、學校審定,依隸屬系統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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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16條,軍官的任官需由國防部經審定後,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批准。士官的任官則需由主官所屬之少將以上機關(構)、部隊、學校審定後,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任命。具體的參考資料無法提供,因此這只是根據該法條的文字內容所做的推論。
立法沿革 2 版
(0690620 制定)
軍官之任官,由國防部審定,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任之。 士官之任官,由師或其同等單位指揮官審定,依隸屬系統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任之。
立法理由參酌軍官、士官任官現況,分別予以規定,以明權責。
(1020507 修正)
軍官之任官,由國防部審定,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任之。 士官之任官,由主官編階為少將以上之機關(構)、部隊、學校審定,依隸屬系統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任之。
立法理由配合國軍執行精進案,現已無師級單位,及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海軍總司令部及空軍總司令部改編為司令部,爰修正第二項士官任官之作業權責機關規定。
- 審定名詞
(0690620 制定)
參酌軍官、士官任官現況,分別予以規定,以明權責。
(1020507 修正)
配合國軍執行精進案,現已無師級單位,及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海軍總司令部及空軍總司令部改編為司令部,爰修正第二項士官任官之作業權責機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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