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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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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軍官之任官,由國防部審定,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任之。
  2. 2.士官之任官,由主官編階為少將以上之機關(構)、部隊、學校審定,依隸屬系統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任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16條,軍官的任官需由國防部經審定後,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批准。士官的任官則需由主官所屬之少將以上機關(構)、部隊、學校審定後,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任命。具體的參考資料無法提供,因此這只是根據該法條的文字內容所做的推論。

立法沿革 2

(0690620 制定)

軍官之任官,由國防部審定,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任之。   士官之任官,由師或其同等單位指揮官審定,依隸屬系統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任之。

立法理由參酌軍官、士官任官現況,分別予以規定,以明權責。

(1020507 修正)

軍官之任官,由國防部審定,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任之。   士官之任官,由主官編階為少將以上之機關(構)、部隊、學校審定,依隸屬系統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任之。

立法理由配合國軍執行精進案,現已無師級單位,及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海軍總司令部及空軍總司令部改編為司令部,爰修正第二項士官任官之作業權責機關規定。

  • 審定名詞
(0690620 制定)

參酌軍官、士官任官現況,分別予以規定,以明權責。

(1020507 修正)

配合國軍執行精進案,現已無師級單位,及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海軍總司令部及空軍總司令部改編為司令部,爰修正第二項士官任官之作業權責機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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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 16 條規定:「軍官之任官,由國防部審定,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任之。士官之任官,由主官編階為少將以上之機關(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 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