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官、士官之晉任,必須逐階遞晉,並應依照左列規定: 一、晉任必須考績合格,停年屆滿,且有上階官額者。 二、上尉晉少校、上校晉少將,除合於第一款外,並須於尉官或校官官等內,完成其所要之經歷及教育。 三、中將必須建有殊勳,始得晉任二級上將;再建殊勳,始得晉任一級上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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