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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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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官、士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職: 一、失蹤者。 二、因犯罪嫌疑經羈押者。 三、經認定為流氓,由警察機關通知或強制到案移送法院審理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8條規定了軍官、士官可能會因哪些情況而被停職,包括失蹤、因犯罪嫌疑被羈押、被認定為流氓並由警察機關通知或強制到案移送法院審理等。這些情況發生時,相應的軍官或士官將暫停履行職務。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軍官被指控犯罪且被羈押在監獄中,根據這一條例,他可能會被停職直到判決結果出來。軍方需根據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相應的處理。

立法沿革 2

(0700106 制定)

軍官、士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職:   一、失蹤者。   二、因犯罪嫌疑經羈押者。   三、其他重大原因必須停職者。

立法理由就國軍人事處理需要及作業實況,予以規定,使軍官、士官之停職,有所依據。

(0910514 修正)

軍官、士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職:   一、失蹤者。   二、因犯罪嫌疑經羈押者。   三、經認定為流氓,由警察機關通知或強制到案移送法院審理者。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三款所定「其他重大原因必須停職者」,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係指經認定為流氓由警察機關通知或強制到案移送法院審理者,自移送之日起停職。因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爰提升法律位階,予以訂明。

  • 停職名詞
  • 羈押名詞
(0700106 制定)

就國軍人事處理需要及作業實況,予以規定,使軍官、士官之停職,有所依據。

(0910514 修正)

原條文第三款所定「其他重大原因必須停職者」,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係指經認定為流氓由警察機關通知或強制到案移送法院審理者,自移送之日起停職。因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爰提升法律位階,予以訂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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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 8 條規定:「軍官、士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職: 一、失蹤者。 二、因犯罪嫌疑經羈押者。 三、經認定為流氓,由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