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官、士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職: 一、失蹤者。 二、因犯罪嫌疑經羈押者。 三、經認定為流氓,由警察機關通知或強制到案移送法院審理者。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8條規定了軍官、士官可能會因哪些情況而被停職,包括失蹤、因犯罪嫌疑被羈押、被認定為流氓並由警察機關通知或強制到案移送法院審理等。這些情況發生時,相應的軍官或士官將暫停履行職務。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軍官被指控犯罪且被羈押在監獄中,根據這一條例,他可能會被停職直到判決結果出來。軍方需根據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相應的處理。
軍官、士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職: 一、失蹤者。 二、因犯罪嫌疑經羈押者。 三、其他重大原因必須停職者。
立法理由就國軍人事處理需要及作業實況,予以規定,使軍官、士官之停職,有所依據。
軍官、士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職: 一、失蹤者。 二、因犯罪嫌疑經羈押者。 三、經認定為流氓,由警察機關通知或強制到案移送法院審理者。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三款所定「其他重大原因必須停職者」,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係指經認定為流氓由警察機關通知或強制到案移送法院審理者,自移送之日起停職。因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爰提升法律位階,予以訂明。
就國軍人事處理需要及作業實況,予以規定,使軍官、士官之停職,有所依據。
原條文第三款所定「其他重大原因必須停職者」,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係指經認定為流氓由警察機關通知或強制到案移送法院審理者,自移送之日起停職。因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爰提升法律位階,予以訂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