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官、士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職: 一、奉准調職、退伍、除役或解除召集者。 二、作戰、因公或因病死亡者。 三、被俘者。 四、經核准參加公職競選者。 五、經核准任軍職以外之職務者。 六、停職屆滿三個月者。 七、因喪失國籍原因免官者。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9條,以下情形之一者,軍官、士官可免職: 1. 奉准調職、退伍、除役或解除召集。 2. 在作戰、因公或因病死亡。 3. 被俘。 4. 經核准參加公職競選。 5. 經核准任軍職以外之職務。 6. 停職屆滿三個月。 7. 因喪失國籍原因免官。 依據這個法規,當軍官或士官符合以上情形之一時,便可免除其官職。例如,如果一位軍官經核准參選公職並當選,根據這項法規,該軍官將被免除軍職。這項法規的目的是要確保軍官和士官能夠全心全意地履行其軍職,並避免他們在同時擔任其他職務時分心。
軍官、士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職: 一、奉准調職、退伍、除役或解除召集者。 二、作戰、因公或因病死亡者。 三、被俘者。 四、經核准參加公職競選者。 五、經核准任軍職以外之職務者。 六、停職屆滿三個月者。 七、其他重大原因必須免職者。
立法理由就國軍人事處理需要及作業實況,予以規定,使軍官、士官之免職,有所依據。
軍官、士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職: 一、奉准調職、退伍、除役或解除召集者。 二、作戰、因公或因病死亡者。 三、被俘者。 四、經核准參加公職競選者。 五、經核准任軍職以外之職務者。 六、停職屆滿三個月者。 七、因喪失國籍原因免官者。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七款所定「其他重大原因必須免職者」,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四條第六款規定,其中有關因喪失國籍而免官者,應予免職之規定,因涉及人民權益,爰提升法律位階,移列為第七款。至有關考取各軍事學校,開除底缺者,予以免職者,因現行並無此情形,爰不予移列。
就國軍人事處理需要及作業實況,予以規定,使軍官、士官之免職,有所依據。
原條文第七款所定「其他重大原因必須免職者」,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四條第六款規定,其中有關因喪失國籍而免官者,應予免職之規定,因涉及人民權益,爰提升法律位階,移列為第七款。至有關考取各軍事學校,開除底缺者,予以免職者,因現行並無此情形,爰不予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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