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績項目分思想、品德、才能、學識、績效、體格等六項。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第4條,考績項目包括思想、品德、才能、學識、績效、體格等六項。這些項目依照該條例的規定,用來評定士官的表現和能力。
考績項目分思想、品德、才能、學識、績效、體格等六項。
立法理由依國軍軍官士官應具備之條件,分為上列六項。至細部項目另於施行細則中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依國軍軍官士官應具備之條件,分為上列六項。至細部項目另於施行細則中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