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績成果之運用,以績等為主,考績項目為輔。有關任官、任職、調訓、勛獎等,人事作業,以乙等為最低合格標準。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第7條,考績成果主要是以績等為主要依據,考績項目僅為輔助。在任官、任職、調訓、勛獎等人事作業上,乙等是最低合格的標準。 根據這項法規,績等是評定考績成果的主要指標,而考績項目則是輔助評定的內容。這意味著在進行任官、任職、調訓、勛獎等人事作業時,主要會以績等作為評定的標準,而考績項目則是作為較次要的參考。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第7條的規定,乙等被視為最低的合格標準。這表示在考績中,如果一個人的績等低於乙等,就被視為未達到合格標準,可能會對他的任官、任職、調訓、勛獎等人事作業產生影響。 參考資料: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 (69.06.29) 第7條
考績成果之運用,以績等為主,考績項目為輔。有關任官、任職、調訓、勛獎等,人事作業,以乙等為最低合格標準。
立法理由參酌實際經驗,考績成果以績等與考績項目綜合運用較為公平合理,又績等共分九等,故以乙等為最低合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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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酌實際經驗,考績成果以績等與考績項目綜合運用較為公平合理,又績等共分九等,故以乙等為最低合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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