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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考績成果之運用,以績等為主,考績項目為輔。有關任官、任職、調訓、勛獎等,人事作業,以乙等為最低合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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