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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章綬之規定如下: 一、國光勳章及青天白日勳章均用大綬。 二、寶鼎勳章及雲麾勳章一等至三等大綬,四等及五等領綬,六等及七等襟綬附勳表,八等及九等襟綬。 三、忠勇勳章及忠勤勳章均用襟綬。
  2. 章綬之色別,由國防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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