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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第八章 敘勳之限制

§ 32–376

33
敘勳之劃分,國慶以戰功考績特優經准存記敘勳等為限,元旦以平時成績為限。
36
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在未抵銷或撤銷以前,除建立特勳明令特准者外,其普通功績,概不敘勳。但因處分停勳者,得同時撤銷其處分,以資抵銷。
37
特定每一敘勳案,經有關之主管部分查報辦理結束後,准不再追敘。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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