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各款戰功之一者,得依本條例第四條規定,頒給青天白日勳章: 一、運籌適宜致獲全功。 二、戰鬥間處置妥善,使全軍或一部得重要之勝利。 三、冒險前進偵得重要敵情致獲全勝。 四、最困苦時毅然奮起戰鬥挽回頹勢。 五、冒險辦理戰場後方勤務成績最著。 六、冒險破壞敵人伏置水雷或障礙物以開導戰艦之進路。 七、我軍艦護送多數船舶驟遇敵優勢艦隊劇戰之後,俾護送船舶得安全航到其目的地。 八、於一次任務中擊落敵機四架以上,地面擊燬敵機六架以上。 九、空中轟炸命中敵軍之重要根據地、高級司令部、兵工廠、巡洋艦驅逐艦等,使之全燬或沉沒,有確實證明。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具有下列各款戰功之一者,可以獲得頒發青天白日勳章: 1. 運籌適宜致獲全功。 2. 在戰鬥中處理妥善,使全軍或一部分獲得重要的勝利。 3. 冒險前進,取得重要的敵情情報而獲得全面勝利。 4. 在最困苦的時候毅然奮起,挽回頹勢。 5. 冒險執行後方戰場勤務,成績特別傑出。 6. 冒險破壞敵人的水雷設置或障礙物,以引領戰艦的進路。 7. 在我軍艦隊護送多數船舶並在與敵優勢艦隊劇戰後,使護送的船舶安全到達目的地。 8. 在一次任務中擊落敵機四架以上,或在地面擊燬敵機六架以上。 9. 在空中轟炸中精確命中重要的敵方據點、高級司令部、兵工廠、巡洋艦或驅逐艦等,使其完全燒毀或沉沒,且有確實的證明。 根據上述法條的規定,符合這些戰功標準的個人將有資格獲得青天白日勳章。這些戰功的詳細範例沒有提供在參考資料中。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