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勳人員經總統核准發布頒受命令後,應即行知國防部轉飭主管長官或原請機關知照,其應補呈冊歷,亦同時飭轉。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第四章 頒發勳章、勳刀、榮譽旗手續
§ 16–19共 4 條
- 勳章勳刀榮譽旗之頒發,由總統親授或派員代授者,其頒授日期由國防部酌定分別辦理。
- 補頒勳章勳刀榮譽旗,國防部應通知受勳者之配偶、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推派一人出席代領。
- 戰時得授權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或作戰區最高指揮官代授之。
勳章勳刀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定之證書,由總統府於編列號數後轉知國防部登記之。
勳章勳刀證書格式,由國防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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