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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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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勳章勳刀榮譽旗之頒發,由總統親授或派員代授者,其頒授日期由國防部酌定分別辦理。
  2. 2.補頒勳章勳刀榮譽旗,國防部應通知受勳者之配偶、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推派一人出席代領。
  3. 3.戰時得授權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或作戰區最高指揮官代授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的內容,這個條款有三個項目。 第一項規定了勳章、勳刀和榮譽旗的頒發方式,由總統親自授予或派員代為授予,而頒授的日期則由國防部酌定後進行。 第二項提到如果需要補頒勳章、勳刀或榮譽旗,國防部應該通知受勳者的配偶、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中的一人代表出席並代領。 第三項則是關於戰時的情況下,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或作戰區最高指揮官可以代授勳章、勳刀或榮譽旗。 一個相關的例子是,如果一位軍人在戰爭期間表現出色,作戰區的最高指揮官有權代表國防部授予他勳章、勳刀或榮譽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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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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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勳章勳刀榮譽旗之頒發,由總統親授或派員代授者,其頒授日期由國防部酌定分別辦理。補頒勳章勳刀榮譽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