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的內容,這個條款有三個項目。 第一項規定了勳章、勳刀和榮譽旗的頒發方式,由總統親自授予或派員代為授予,而頒授的日期則由國防部酌定後進行。 第二項提到如果需要補頒勳章、勳刀或榮譽旗,國防部應該通知受勳者的配偶、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中的一人代表出席並代領。 第三項則是關於戰時的情況下,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或作戰區最高指揮官可以代授勳章、勳刀或榮譽旗。 一個相關的例子是,如果一位軍人在戰爭期間表現出色,作戰區的最高指揮官有權代表國防部授予他勳章、勳刀或榮譽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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