勳章勳刀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定之證書,由總統府於編列號數後轉知國防部登記之。
根據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法案所規定之勳章勳刀的證書,必須由總統府編列號碼後,轉知國防部進行登記。這表示總統府將為每一個被授予勳章勳刀的人發出證書,並通知國防部將其登記。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授予勳章和勳刀的程序合法和有紀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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