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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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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勳人員經總統准發布頒受命令後,應即行知國防部轉飭主管長官或原請機關知照,其應補呈冊歷,亦同時飭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第 16 條的規定,受勳人員在總統核准發布頒受命令後,應立即通知國防部轉告主管長官或原請機關。同時,他們也應補呈冊歷,以及進行必要的飭轉手續。這意味著受勳人員需要將受命令的事項告知國防部或相關主管機關,同時提交相關紀錄和文件,以便主管長官或原請機關進行進一步的處理。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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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受勳人員經總統核准發布頒受命令後,應即行知國防部轉飭主管長官或原請機關知照,其應補呈冊歷,亦同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