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勳人員經總統核准發布頒受命令後,應即行知國防部轉飭主管長官或原請機關知照,其應補呈冊歷,亦同時飭轉。
根據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第 16 條的規定,受勳人員在總統核准發布頒受命令後,應立即通知國防部轉告主管長官或原請機關。同時,他們也應補呈冊歷,以及進行必要的飭轉手續。這意味著受勳人員需要將受命令的事項告知國防部或相關主管機關,同時提交相關紀錄和文件,以便主管長官或原請機關進行進一步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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