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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陳報功績事實時,應造報勳賞建議冊二份;陸、海、空軍軍人或外籍人員,應加具履歷四份。勳賞建議冊格式,由國防部另定之。
  2. 戰時各戰區最高指揮機構,對於建有功績人員陳報敘勳時,得以電報列舉具體事實,報國防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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