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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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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陳報功績事實時,應造報勳賞建議冊二份;陸、海、空軍軍人或外籍人員,應加具履歷四份。勳賞建議冊格式,由國防部另定之。
  2. 2.戰時各戰區最高指揮機構,對於建有功績人員陳報敘勳時,得以電報列舉具體事實,報國防部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的規定,當陳報功績時,需準備勳賞建議冊。具體來說,依照第十三條的規定,陸、海、空軍軍人或外籍人員應陳報二份勳賞建議冊,而非陸、海、空軍軍人或外籍人員則需要附上四份履歷。勳賞建議冊的格式則由國防部另行規定。此外,戰時各戰區的最高指揮機構在陳報敘勳時,可以使用電報列舉具體事實,並報請國防部核定。請注意這些內容是我根據提供的資料進行分析和推斷的,具體詳情請參閱相關法律條文及最新修訂的適用指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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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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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陳報功績事實時,應造報勳賞建議冊二份;非陸、海、空軍軍人或外籍人員,應加具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