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陸、海、空軍軍人或外籍人員之應行頒給勳章,除總統特令外,應由立功地點或駐在地及職務有關之長官,依前條規定報國防部核定,送行政院轉呈總統頒給之。
根據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非陸、海、空軍軍人或外籍人員應該領取勳章時,必須由立功地點或駐在地以及與職務相關的長官,根據前一條規定向國防部報告並核定,然後轉呈行政院,再由總統授予勳章。這意味著非軍人或外籍人員要獲得勳章,需要先經過相關長官的審核和報告程序,再由行政院和總統確認及頒給勳章。 舉個例子,如果一位非軍人在海軍基地上展現了卓越表現並被認可,則該基地的長官將根據規定將此事報告給國防部,經核定後轉呈行政院,最後由總統頒給相應的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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