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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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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人或外籍人員之應行頒給勳章,除總統特令外,應由立功地點或駐在地及職務有關之長官,依前條規定報國防部核定,送行政院轉呈總統頒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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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非陸、海、空軍軍人或外籍人員應該領取勳章時,必須由立功地點或駐在地以及與職務相關的長官,根據前一條規定向國防部報告並核定,然後轉呈行政院,再由總統授予勳章。這意味著非軍人或外籍人員要獲得勳章,需要先經過相關長官的審核和報告程序,再由行政院和總統確認及頒給勳章。 舉個例子,如果一位非軍人在海軍基地上展現了卓越表現並被認可,則該基地的長官將根據規定將此事報告給國防部,經核定後轉呈行政院,最後由總統頒給相應的勳章。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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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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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非陸、海、空軍軍人或外籍人員之應行頒給勳章,除總統特令外,應由立功地點或駐在地及職務有關之長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