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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陸、海、空軍軍人或外籍人員之應行頒給勳章,除總統特令外,應由立功地點或駐在地及職務有關之長官,依前條規定報國防部核定,送行政院轉呈總統頒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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