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第十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第三條第八款、第九款及第四條第七款、第九款、第十一款所定之戰功,均以單機所獲者為限,如屬編隊出發,得視其戰果情形另案辦理。
根据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第35條的規定,有關戰功奖励的評定與頒發應以個別單機所獲得的成果為限。如果戰功是由一個機隊或編隊一同參與的,則根據其戰果情形另案辦理。這是根據勳賞條例的規定,對於獲得的戰功進行個別評估和頒發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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