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36

快速跳轉

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在未抵銷或撤銷以前,除建立特勳明令特准者外,其普通功績,概不敘勳。但因處分停勳者,得同時撤銷其處分,以資抵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被記過以上處分者,除非經特准建立特勳外,一般的功績不予敘勳。然而,如果因處分而停止授予勳等者,可以同時撤銷該處分,以作為抵銷的依據。 參考資料: -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中華民國國防部網站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第 36 條規定:「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在未抵銷或撤銷以前,除建立特勳明令特准者外,其普通功績,概不敘勳。但因處分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