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在未抵銷或撤銷以前,除建立特勳明令特准者外,其普通功績,概不敘勳。但因處分停勳者,得同時撤銷其處分,以資抵銷。
根據《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被記過以上處分者,除非經特准建立特勳外,一般的功績不予敘勳。然而,如果因處分而停止授予勳等者,可以同時撤銷該處分,以作為抵銷的依據。 參考資料: -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中華民國國防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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