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獎勵條例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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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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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0240531 制定)
私造獎章或佩帶他人獎章者,依法處斷。
(0260831 全文修正)
獎章或執照遺失時,得呈請補給,但應於獎章背面及執照內,註明補給字樣,原件查獲時應即呈報註銷。
(0410418 全文修正)
獎章或執照遺失時,得呈請補給,但應於獎章背面及執照內註明補給字樣,原件查獲時應即繳銷。
(0600629 全文修正)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40531 制定)
私造獎章或佩帶他人獎章者,依法處斷。
(0260831 全文修正)
獎章或執照遺失時,得呈請補給,但應於獎章背面及執照內,註明補給字樣,原件查獲時應即呈報註銷。
(0410418 全文修正)
獎章或執照遺失時,得呈請補給,但應於獎章背面及執照內註明補給字樣,原件查獲時應即繳銷。
(0600629 全文修正)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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