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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凡具有左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依照本條例第九條之規定頒給陸海空軍獎章、光華獎章或干城獎章。 一、忠勇奮發適時達成作戰任務者。 二、能主動攻擊或堅守陣地達成預定任務者。 三、冒敵砲火,支援或督導作戰,因激勵士氣,而造成戰鬥勝利者。 四、掩護或支援作戰,圓滿達成任務獲致勝利者。 五、友軍陷於危急,主動支援救助而卓著功績者。 六、參贊戎機,殫精竭慮,因而獲致重大之戰果者。 七、執行各項作戰支援勤務,功績特著者。 八、深入敵後作戰或工作,能適時達成任務,並著有功績者。 九、應付常或重大事變,或破獻重大叛亂非法案件,切合機宜著有功績者。 十、其他特殊事蹟足資模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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