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具有左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依照本條例第九條之規定,頒給忠貞獎章。 一、克服各種困難或冒敵破火,服行作戰任務或擔任支援勤務,因而負傷仍能繼續達成任務者。 二、執行災難搶救任務,勇往直前或為解救危急奮不顧身因而受傷者。 三、應付非常事變,或執行重要任務因而負傷者。 四、為拯救他人之危難因而負傷,且行為足資矜式者。 五、搶救重大災害有冒險犯難事實,使人員財務損失減小至最低限度者。 六、運用各種謀略,欺敵手段,致陷敵於錯誤,而使我軍獲得輝煌戰果者。 七、及時舉發罪犯,察覺叛亂,因而消弭禍患,著有功績者。 八、破獲重大影響社會治安或軍中安全案件功績卓著者。 九、發現敵情處置適宜,有助於戰局或社會安全者。 十、陷敵後能俟機自救歸來並著有戰績者。 十一、被俘不屈,並能策反敵方重要人員來歸者。 十二、其他忠貞事蹟足資楷模者。
根據《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人,可以獲得忠貞獎章: 一、克服各種困難或冒敵破火,服行作戰任務或擔任支援勤務,因而負傷仍能繼續達成任務。 範例資料:士兵在戰場上受傷,但仍堅持完成任務,獲得認可並頒發忠貞獎章。 二、執行災難搶救任務,勇往直前或為解救危急奮不顧身因而受傷者。 範例資料:士兵在災難現場冒著危險進行搶救行動,受傷但成功解救了其他人,獲得認可並頒發忠貞獎章。 三、應付非常事變,或執行重要任務因而負傷者。 範例資料:士兵參與了一個重要的任務,在執行過程中受傷但成功完成了任務,獲得認可並頒發忠貞獎章。 根據上述法規,如果士兵在服役期間多次受到記大過懲罰而沒有記功或事蹟存記的獎勵,或是其品德評分被列為丙上及以下,那麼他們的年終考績等級必須列在丙上、丙等或丁等。而年終考績等級在丙上以下的人除了沒有考績獎金外,還可能面臨調職察看或退伍等人事處置。因此,這些法條對於士兵的考核、獎勵和處罰等有著具體的規定,以確保軍隊的整體戰力和任務完成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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