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具有左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依照本條例第九條之規定,頒給莒光獎章。 一、發明或改良新兵器、新裝備經試驗合格對國軍戰力有貢獻者。 二、對國外不易進口之軍用物資原料,而在國內自行研究成功經試用合格者。 三、對國防建設發展,治軍要政能創意改新,週詳計畫,經建議採納實施成效卓著者。 四、對軍用器材或裝備之保管方法修護技術,有創意改良,而節省大量公帑,貢獻著者。 五、廢物利用或愛惜公物因而能節省大量公帑,貢獻卓著者。 六、革新業務或創新制度,經全軍採納實施者。 七、綜理精密計畫週詳,對國防軍事建設有重大貢獻者。 八、其他所任職務著有政績、勞績,足資矜式者。
根據《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人可以被頒發莒光獎章: 1. 發明或改良新兵器、新裝備,並經試驗合格對國軍戰力有貢獻的人; 2. 對國外不易進口的軍用物資原料,在國內自行研究成功並經試用合格的人; 3. 對國防建設發展,提出具有創意改新的治軍要政能創意,並經建議採納實施成效卓著的人; 4. 在軍用器材或裝備的保管方法修護技術方面有具有創意改良,從而節省大量公款的人; 5. 透過廢物利用或愛惜公物,能夠節省大量公款的人; 6. 革新業務或創新制度,並被全軍採納實施的人; 7. 綜合精密計畫,對國防軍事建設有重大貢獻的人; 8. 在其他所任職務中有政績、勞績,足以矜式的人。 這些條款的目的是為了鼓勵和肯定在國防領域取得卓越成就的個人,並提供相應的獎勵和榮譽。該條例規定了符合以上條件的人可以領取莒光獎章,以表彰他們的貢獻和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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