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及其配偶兩願離婚者,適用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至第一千零五十一條之規定。
根據軍人婚姻條例第11條(兩願離婚),當軍人及其配偶都同意離婚時,適用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至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的規定。根據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條,當雙方同意離婚並達成協議,兩造可以向戶政機關提出離婚申請。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當雙方達成一致協議離婚後,必須要依法經過法院審查確認。 參考資料: - 軍人婚姻條例 [網路連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03&FLNO=11) - 民法 [網路連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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