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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婚姻條例11兩願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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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及其配偶兩願離婚者,適用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至第一千零五十一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婚姻條例第11條(兩願離婚),當軍人及其配偶都同意離婚時,適用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至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的規定。根據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條,當雙方同意離婚並達成協議,兩造可以向戶政機關提出離婚申請。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當雙方達成一致協議離婚後,必須要依法經過法院審查確認。 參考資料: - 軍人婚姻條例 [網路連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03&FLNO=11) - 民法 [網路連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

  • 兩願離婚名詞
  •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至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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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婚姻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婚姻條例第 11 條規定:「軍人及其配偶兩願離婚者,適用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至第一千零五十一條之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婚姻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