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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婚姻條例12無效婚姻與未報請核准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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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違反第三條、第四條之規定而結婚者,其結婚無效。 軍人違反第五條之規定而結婚者,除經查明有前項之情形外,應予行政處分後,准許補辦申請手續。 軍人或其配偶違反第十條之規定而與人結婚者,其結婚無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婚姻條例第12條,如果軍人違反第三條或第四條之規定而結婚,該結婚即無效。如果軍人違反第五條之規定而結婚,除非查明有上述情形,否則應予行政處分後方可補辦申請手續。此外,如果軍人或其配偶違反第十條之規定而與他人結婚,該結婚也是無效的。 根據上述法條的解釋,在符合情況的特定情況下,軍人違反相關規定而結婚的行為會被認定為無效。如果軍人違反的是第五條,則必須經行政處分後才能補辦結婚申請。舉例來說,如果一名軍人在未經准許的情況下結婚,該結婚將被視為無效,並且可能會被要求接受相應的行政處分。

  • 第三條、第四條條文
  • 第五條條文
  • 經查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第十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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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婚姻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婚姻條例第 12 條規定:「軍人違反第三條、第四條之規定而結婚者,其結婚無效。 軍人違反第五條之規定而結婚者,除經查明有前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婚姻條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