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婚姻條例 第 12 條(無效婚姻與未報請核准之處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人違反第三條、第四條之規定而結婚者,其結婚無效。 軍人違反第五條之規定而結婚者,除經查明有前項之情形外,應予行政處分後,准許補辦申請手續。 軍人或其配偶違反第十條之規定而與人結婚者,其結婚無效。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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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違反第三條、第四條之規定而結婚者,其結婚無效。 軍人違反第五條之規定而結婚者,除經查明有前項之情形外,應予行政處分後,准許補辦申請手續。 軍人或其配偶違反第十條之規定而與人結婚者,其結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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