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違反第三條、第四條之規定而結婚者,其結婚無效。 軍人違反第五條之規定而結婚者,除經查明有前項之情形外,應予行政處分後,准許補辦申請手續。 軍人或其配偶違反第十條之規定而與人結婚者,其結婚無效。
根據軍人婚姻條例第12條,如果軍人違反第三條或第四條之規定而結婚,該結婚即無效。如果軍人違反第五條之規定而結婚,除非查明有上述情形,否則應予行政處分後方可補辦申請手續。此外,如果軍人或其配偶違反第十條之規定而與他人結婚,該結婚也是無效的。 根據上述法條的解釋,在符合情況的特定情況下,軍人違反相關規定而結婚的行為會被認定為無效。如果軍人違反的是第五條,則必須經行政處分後才能補辦結婚申請。舉例來說,如果一名軍人在未經准許的情況下結婚,該結婚將被視為無效,並且可能會被要求接受相應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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