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婚姻條例 第 13 條(刑責之加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敵前或執行作戰命令或服務最艱苦地區之軍人或其配偶,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相婚或相姦者亦同。 對敵前或執行作戰命令或服務最艱苦地區軍人之妻,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一條或第二百九十八條之罪者,除軍人犯強制性交罪依陸海空軍刑法之規定處罰外,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對敵前或執行作戰命令或服務最艱苦地區軍人之配偶,犯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或第三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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