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前條所列各罪須告訴乃論者,軍人或其配偶因故不能親自告訴時,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指定代行告訴人。但不得與本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根據軍人婚姻條例第14條,如果軍人或其配偶因故不能親自告訴,且犯罪屬於須告訴乃論的情形,檢察官可以依利害關係人的聲請指定代行告訴人。然而,這個代行告訴人不能與軍人本人明示的意思相反。 參考資料:軍人婚姻條例、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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