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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婚姻條例14告訴乃論罪之指定代行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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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前條所列各罪須告訴乃論者,軍人或其配偶因故不能親自告訴時,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指定代行告訴人。但不得與本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婚姻條例第14條,如果軍人或其配偶因故不能親自告訴,且犯罪屬於須告訴乃論的情形,檢察官可以依利害關係人的聲請指定代行告訴人。然而,這個代行告訴人不能與軍人本人明示的意思相反。 參考資料:軍人婚姻條例、刑事訴訟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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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婚姻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婚姻條例第 14 條規定:「犯前條所列各罪須告訴乃論者,軍人或其配偶因故不能親自告訴時,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指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婚姻條例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