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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婚姻條例10判決離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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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戰地域直接參加作戰或擔任緊急防務之軍人或其配偶,不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婚姻條例第10條規定,接戰地域直接參加作戰或擔任緊急防務之軍人或其配偶,在該情況下,不得向法院請求離婚。這意味著如果一位軍人或其配偶正在接戰地域參與作戰或執行緊急防務的任務,他們不能請求法院核准離婚。此規定旨在確保軍人及其家屬在戰時或緊急情況下的婚姻穩定,以維護軍隊的戰鬥力和士氣。 範例:例如,如果一位軍人正在前線參與實際作戰,他的配偶在此期間不能向法院請求離婚。這個限制會在軍人在作戰結束或緊急防務結束之後才解除。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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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婚姻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婚姻條例第 10 條規定:「接戰地域直接參加作戰或擔任緊急防務之軍人或其配偶,不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婚姻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