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人員未返回臺灣地區而失蹤或死戶者,由其在臺灣地區親屬,依戶籍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後,檢具戶籍資料、切結書,依第七條規定辦理。
根據台灣地區光復初期隨國軍赴大陸地區作戰人員撫慰金發給辦法第11條的規定,當人員在作戰期間未返回臺灣地區且被視為失蹤或死戶時,其在臺灣地區的親屬可以依據戶籍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他們需要提供戶籍資料和切結書,並根據該法的第七條規定進行相關手續。 參考資料: "台灣地區光復初期隨國軍赴大陸地區作戰人員撫慰金發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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