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人員之證明文件與原戶籍資料不符者,申請人應依戶籍法等相關規定先行更正。
根據上述法規,台灣地區光復初期隨國軍赴大陸地區作戰人員撫慰金發給辦法第12條第三項中提到,如果申請人的證明文件與原戶籍資料不符,申請人應依照戶籍法等相關規定先行更正。這表示,申請人必須按照戶籍法的要求,對戶籍資料進行更正以符合申請人的真實身份。具體的更正流程和要求可以參考戶籍法相關條文以及相關指引和指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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