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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規則所定事假、家庭照顧假、病假、喪假、生理假、婚假、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得以時計,以累計八小時為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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