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所定事假、家庭照顧假、身心調適假、病假、喪假、生理假、婚假、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得以時計,以累計八小時為一日。
依照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第13條,本規則所定的事假、家庭照顧假、病假、喪假、生理假、婚假、產檢假、陪產檢假及陪產假,得以時計,以累計八小時為一日。根據此條規,請假的時間可以逐時計算,以每八小時計為一天。 例如,如果某軍官請了16小時的病假,根據此規定,將被視為請了兩天的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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