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現役軍人體位編號不得使用戊等體位,但為表示更多之體位資料,可使用「編號尾註」,其規定如左: 一、「可」- (R) 矯治可矯治之輕微疾病,並於矯治後不影響其健康與服役。 二、「暫」- (T) 表示暫時性且可以治愈之疾病,須經矯治後始能決定者。 前項尾註不適用役男後備軍人及國民兵。
現役軍人體位編號不得使用戊等體位,但為表示更多之體位資料,可使用「編號尾註」,其規定如左: 一、「可」- (R) 矯治可矯治之輕微疾病,並於矯治後不影響其健康與服役。 二、「暫」- (T) 表示暫時性且可以治愈之疾病,須經矯治後始能決定者。 前項尾註不適用役男後備軍人及國民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