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體位編號不得使用戊等體位,但為表示更多之體位資料,可使用「編號尾註」,其規定如左: 一、「可」- (R) 矯治可矯治之輕微疾病,並於矯治後不影響其健康與服役。 二、「暫」- (T) 表示暫時性且可以治愈之疾病,須經矯治後始能決定者。 前項尾註不適用役男後備軍人及國民兵。
依據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第19條,現役軍人體位編號不得使用戊等體位。然而,為了更清楚地表示更多的體位資料,可以使用「編號尾註」來說明特定情況。根據該條所規定的尾註說明如下: 一、「可」-表示可矯治的輕微疾病,經矯治後不會影響到健康和服役。 二、「暫」-表示疾病為暫時性且可以治愈的,需要經過矯治後才能做出判斷。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尾註並不適用於役男後備軍人及國民兵的體位分類。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