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人員體位編號,分為「原始編號」及「重編號」,其規定如左: 一、原始編號為人員服役之初次體位編號,在舉行完整性體格檢查時行之。 二、重編號為體位變更而行之修正編號,在舉行複核性,重點性、特別性等體格檢查後,發現人員體位發生變化時行之。
人員體位編號,分為「原始編號」及「重編號」,其規定如左: 一、原始編號為人員服役之初次體位編號,在舉行完整性體格檢查時行之。 二、重編號為體位變更而行之修正編號,在舉行複核性,重點性、特別性等體格檢查後,發現人員體位發生變化時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