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體位編號,分為「原始編號」及「重編號」,其規定如左: 一、原始編號為人員服役之初次體位編號,在舉行完整性體格檢查時行之。 二、重編號為體位變更而行之修正編號,在舉行複核性,重點性、特別性等體格檢查後,發現人員體位發生變化時行之。
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第 20 條規定了人員體位的編號分為「原始編號」和「重編號」。原始編號是指人員初次服役時進行完整性體格檢查時所產生的體位編號。而重編號則是在複核性、重點性、特別性等體格檢查之後,發現人員的體位發生變化時進行的修正編號。 根據行政院農委會農兵服役體位分類規定,陸海空軍人員的體位分為進階編號與初階編號,初階編號是在進行完整性審查時所得出判定的體位,而進階編號則是在進行重檢審查時所得出的新體位。進階編號與初階編號的不同,是由於在重檢審查過程中,對兵員的體位情況進行了更加詳細、全面的檢查和評估,並且考慮了兵員的訓練和實際需求等因素。 以陸軍為例,根據陸軍軍人服役體位分類規定,將軍人的體位分為以下幾種:志願役體位、替代役體位、常備役體位、免役體位等。志願役體位是指適合服役於志願役兵類別的體位,替代役體位是指適合服役於替代役兵類別的體位,常備役體位是指適合服役於常備役兵類別的體位,免役體位則是指不適合任何兵類別服役的體位。 根據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附件之醫學檢查表,不同體位的區分標準可以包括身體健康狀況、疾病狀況、身體功能障礙等因素。例如,對於中樞神經系統腫瘤及血管病變,如果經證實或經手術治療者,則屬於免役體位。對於椎間盤突出症合併神經功能障礙,如果經電腦斷層掃描或磁振攝影檢查證實有壓迫神經根且經神經功能檢查合併有神經功能障礙者,則屬於免役體位。 另外,徵兵規則第14條規定了役男對體位判定認有疑義時可以申請改判體位。申請改判體位時,可以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報請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轉報相應的政府機關審核,並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複檢或重新判定體位。 綜上所述,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第 20 條規定了人員體位編號的原始編號和重編號兩種情形,並且根據相關法規和檢查表的標準進行體位判定與改判。這些規定和程序的目的是確保兵員在服役過程中能夠適應相應的職務,維護國家的安全和軍事力量的有效運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