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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動員徵召服役時,應依徵兵檢查時所判定之體位,適當分配,使各軍種能適應武器裝備之需要,獲得合適之各種體位人員,以應作訓練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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