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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訓練之運用如左: 一、軍事學校招考軍 (士) 官學生時所需體位標準,應依教育目的確定之,使錄取後能圓滿接受訓練,及畢業後其體格能適應派職之要求。 二、其他各種訓練所需體位標準,應依專長及教育要求,於召訓計畫中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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