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練之運用如左: 一、軍事學校招考軍 (士) 官學生時所需體位標準,應依教育目的確定之,使錄取後能圓滿接受訓練,及畢業後其體格能適應派職之要求。 二、其他各種訓練所需體位標準,應依專長及教育要求,於召訓計畫中規定之。
根據問題中提到的「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第 25 條」,該條規定了訓練中所運用的體位標準。根據此條規,該條規定中的訓練包括軍事學校招考軍 (士) 官學生時的體位標準和其他各種訓練所需的體位標準。 根據我所了解的相關法規和資料,我無法提供進一步的解釋或範例,因為問題中並未提供該法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法源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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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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