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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人員分類及任職之運用如左: 一、人員分類因各個專長任務不同,對體能之要求亦異,故專長內容應訂定該專長任務所需體位標準,使體位能符合從事專長工作之要求,不合體位標準者,不得授予該專長,如因體位變更而影響工作者,應實施專長重分類。 二、人員任職時,應檢查其體位編號資料是否符合所任職務專長之要求,不合要求標準者不得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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