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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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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分類及任職之運用如左: 一、人員分類因各個專長任務不同,對體能之要求亦異,故專長內容應訂定該專長任務所需體位標準,使體位能符合從事專長工作之要求,不合體位標準者,不得授予該專長,如因體位變更而影響工作者,應實施專長重分類。 二、人員任職時,應檢查其體位編號資料是否符合所任職務專長之要求,不合要求標準者不得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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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第 26 條的內容尚未被提及,因此無法針對該法條進行解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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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第 26 條規定:「人員分類及任職之運用如左: 一、人員分類因各個專長任務不同,對體能之要求亦異,故專長內容應訂定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