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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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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雇人員在聘雇期間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解除聘僱。 一、在職務上犯嚴重過失一次記二大過,年度內累計達二大過,或年度考成列丁等者。 二、因案羈押三個月以上或受保安、感訓處分或判處徒刑者。 三、年滿六十五歲或體能衰退,經體檢不適於繼續服務者。 四、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服務者。 五、服務滿二十五年,或服務滿五年而年齡屆五十五歲以上者,得依自願申請解除聘僱。 前項第二款因案羈押三個月以上解除聘僱之人員,如因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或經判決無罪確定者,得視需要再行聘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第 13 條規定了聘雇人員在聘雇期間如有以下情事之一則可以解除聘僱: 1. 在職務上犯嚴重過失一次記二大過,年度內累計達二大過,或年度考成列丁等。 2. 因案羈押三個月以上或受保安、感訓處分或判處徒刑。 3. 年滿六十五歲或體能衰退,經體檢不適於繼續服務。 4.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服務。 5. 服務滿二十五年,或服務滿五年而年齡屆五十五歲以上者,得依自願申請解除聘僱。 據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第二款提到的「因案羈押三個月以上解除聘僱之人員」,若因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或經判決無罪確定,則可以視需要再行聘僱。 參考資料: - 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中華民國國防部公告)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10079

  • 羈押名詞
  • 心神喪失名詞
  • 不起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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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第 13 條規定:「聘雇人員在聘雇期間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解除聘僱。 一、在職務上犯嚴重過失一次記二大過,年度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