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聘雇人員在聘雇期間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解除聘僱。 一、在職務上犯嚴重過失一次記二大過,年度內累計達二大過,或年度考成列丁等者。 二、因案羈押三個月以上或受保安、感訓處分或判處徒刑者。 三、年滿六十五歲或體能衰退,經體檢不適於繼續服務者。 四、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服務者。 五、服務滿二十五年,或服務滿五年而年齡屆五十五歲以上者,得依自願申請解除聘僱。 前項第二款因案羈押三個月以上解除聘僱之人員,如因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或經判決無罪確定者,得視需要再行聘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