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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現任聘雇人員具備左列各款條件者,得選優晉任高一等之聘雇職位。 一、具有擬晉任職位所需之專長。 二、已任本等職務滿四年以上。 三、連續三年考成均在乙等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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