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雇人員經權責單位核定時,應發布聘雇命令,並由國防部統一製發聘雇薪給證。
根據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第11條的規定,當聘雇人員經權責單位核定時,應該發布聘雇命令,並由國防部統一製發聘雇薪給證。這表示一旦聘雇人員經過核定,國防部會發布證明其聘雇身份和薪給水平的文件。根據提供的資料,沒有進一步的範例或相關資料可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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