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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初任聘雇人員如因職務上需要,得先行試用三個月,期滿合格後再正式聘僱,試用期間之薪給,准按擬任聘雇等級支給,並列入原定聘雇期間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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