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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聘雇人員之薪級規定如左: 一、各等初任人員,自最低薪級起支,爾後每屆滿一年,且年度考成結果在乙等以上者,晉支薪級一級,但以晉至本等最高薪為限;未辦年度考成或年度考成在丙等者,均仍支原薪級。 二、晉支薪級人員,由聘雇權責單位,於每年七月一日發布晉支名冊,函送聯勤財勤單位,據以發放薪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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