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雇人員之薪級規定如左: 一、各等初任人員,自最低薪級起支,爾後每屆滿一年,且年度考成結果在乙等以上者,晉支薪級一級,但以晉至本等最高薪為限;未辦年度考成或年度考成在丙等者,均仍支原薪級。 二、晉支薪級人員,由聘雇權責單位,於每年七月一日發布晉支名冊,函送聯勤財勤單位,據以發放薪給。
根據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所述,聘雇人員的薪級規定如下: 1. 初任人員從最低薪級起始支給,每滿一年且年度考評結果在乙等以上者,可以晉升一級薪級,但晉升至本等最高薪級為限。如果未進行年度考評或年度考評結果在丙等以上者,則繼續保持原本的薪級。 2. 晉升薪級的人員,聘雇權責單位應於每年七月一日發布晉升名冊,並函送聯勤財勤單位以便發放薪資。 以上是對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的解釋。根據該條規定,聘雇人員的薪級晉升是基於年度考評結果,並且每年七月一日進行晉升名冊的發布和薪資發放。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