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雇人員晉任高一等聘雇職位時,按其原支之相當薪級提敘一級。
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第19條規定,當聘雇人員晉任高一等聘雇職位時,應按照其原本所支取的相當薪級提升一個級別。這表示當聘雇人員被提升到高一等聘雇職位時,他們的薪資級別也應隨之提升一個級別。 例如,如果一名聘雇人員原本的薪資級別是四級,當他們晉升到高一等聘雇職位時,他們的薪資級別應該提升到五級。這是根據規定的要求,按照原支取薪級的相當薪資提升一個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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