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雇人員之保險,依軍人保險條例規定辦理。
根據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第 23 條,聘雇人員的保險事項依照軍人保險條例的規定辦理。根據軍人保險條例第 4 條規定,軍人保險由國防部主管,其業務委託中央信託局辦理。原告在本案主張軍人保險契約所衍生的不當得利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解決。而根據相關法規和判決書的解釋,上訴人無法再按民事訴訟程序向普通法院請求解決公法上返還不當得利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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